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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东丽律师,一对一咨询附:第二百五十七条 【承揽人的通知义务】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,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。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张雅娟律师,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,法律、涉外会计双。
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承办大量家庭法律事务,对于离婚、财产处置、子女抚养、遗产继承、房产分割等家事法律事务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战经验,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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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任日本资企业财务总监、法务总监,在东南业工作若干年。
对家族企业管理、股权分股处置以及遗嘱信托等方面有自已的专长和道见解。
律师格言:为当事人争取较大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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